隶户南北朝时期的一种贱民阶层亦称杂户广义包括伎作户(官府作场
隶户
南北朝时期的一种贱民阶层。亦称杂户。广义包括伎作户(官府作场控制的工匠)、屯田户和牧户,狭义一般指在官府机构和官僚贵族家中服非生产性杂役的人户,如乐户。隶户来源于俘虏和犯罪没入官府的人户。鲜卑拓拔部在统一北部中国的过程中,把战争中获得的大量俘虏往往作为各种特殊户口分配给官府役使,如工匠、乐人、屯牧等杂役人。他们有自己的家庭和独立于编户之外的户籍。不属州县,不承担租调劳役,由所属官府役使,职业世袭,不准与良人通婚。北魏初年,隶户与奴婢虽有区别,但身份比较接近。至迟到孝文帝时期,情况有了变化,官府直接控制的隶户除了为官府服役之外,可以保留一部分时间,或者整个家庭中保留一部分劳动力为自己生产,官府的隶户逐渐成为一种差役。私家的隶户可能逐渐成为依附农、牧子或家庭仆役。他们的身份低于平民而高于奴婢。孝文帝以后,经过北齐、北周,杂户几经放免;但直到唐代,仍然存在着身份与部曲相当的杂户或隶户。
僧祗户
北朝时,由专理寺院的僧官机构僧曹所管理的人户。当时佛教兴盛。百姓逃避赋役,有的削发为僧尼,有的投靠寺院为依附农民。北魏皇兴三年()至承明元年()间,沙门统(即朝廷所设的僧官)昙曜建议,平齐户(年北魏南侵宋青州,俘获的人民中有一部分所谓“民望”即地主被安置在乎城,并在附近设立一个平齐郡,这些人就称为“平齐户”)、凉州军户(亦为北魏平定凉州后被迫迁移到代京一带的人户)和民户,有能年输谷六十斛人僧曹者,粟称“僧祗粟”,户为“僧祗户”。昙曜奏议获准,州镇僧曹普遍拥有僧祗户和僧祗粟。
僧祗户不是国家的编户,除向僧曹纳僧祗粟外,一般不服杂役。其身份与屯田户相似。僧祗户不属于某一寺院,而由僧曹统领,实为寺院团体之佃客。僧祗粟由州郡都维那、维那(州郡僧官)掌管,欠年贷出,丰年收入;也可施给僧尼,赈济贫民。
其后,主管僧曹者贷出僧祗粟谋利,不管水旱天灾,责本还息。有的偿利过本,有的翻改契券,致使贫弱下户,备受侵逼。又役使僧祗户,随意逼召,离乡远役。如凉州赵苟子等二百家僧祗户由于僧官违章逼令离乡服役,其中五十多人自杀而死。永平四年()宣武帝诏:僧祗粟令所在州刺史,会同维那、都维那共同监括;尚书检有僧祗粟处,按州开列原有谷数、出入赢利、赈济多少,并贷偿年月、现在或未收等数,送台省登记,又允许僧祗户还乡输课,欠年以课谷周济贫弱,在边镇的僧祗户,如遇战事,用以防边。建德三年(),北周武帝灭佛,僧祗户改变成为编户。
北齐、北周之后,虽不见有属于僧曹的僧祗户,但依附于某一寺院的类似僧祗户的农户,隋唐时期一直存在。
佛图户
北魏时期属于一个寺院管辖的身份接近奴婢的人户。延兴前后,沙门统昙曜奏请以重罪囚犯和官奴婢为佛图户。其奏议获准,佛图户编入各州镇寺院。佛图户又称“寺户”,属寺院直接管辖。他们除为寺院服洒扫杂役之外,还须营田输谷。僧祗户属僧曹总领,每年输谷六十斛,一般不服杂役,佛图户身份比僧祗户更为低贱,处境也更为艰难。寺户在隋唐时期也称“净人”,唐中叶以后,在吐蕃统治下的敦煌地区仍然存在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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